董强:《对外援助管理办法》有关社会组织条款的政策解读|公益时报

时间:2021-09-23 来源:国际发展与全球农业学院


8月27日,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即使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支持国际组织、社会组织、智库等实施的项目。这是中国政府在对外援助文件中首次将社会组织写入其中。

这是中国社会组织在民政领域得到政府大规模采购之后面临的一次新的战略机遇。尽管除了民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也在向社会组织开放资源,但这次的援外财政资源的开放有着多重现实意义。首先,中国的援助系统开始与世界接轨。OECD-DAC(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所有的成员都将援助资金向民间组织开放。此外,南方援助国也向民间组织开放。民间组织参与到对外援助是国际共识。中国政府的最新决定体现了与国际共识接轨的意愿。

其次,社会组织被纳入到援外体系意味着中国政府从政治上和专业上认可了社会组织。从2005年以来,中国社会组织不断响应国外人道主义事件,在参与中不断提升国际业务的开展能力。此外,中国社会组织通过援外体系的支持,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国社会的国际化。特别是中国社会组织通过面向国内公众开展的国际志愿服务和国际筹款,将直接或间接地把中国民众与发展中国家民众链接在一起,促进彼此之间的民意互联。

社会组织进入到中国的援外体系,将会带来一系列新趋势。第一,社会组织拥有了援外的法律身份,将会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开拓海外工作。中国未来将会出现一批国际性的社会组织。第二,提升了国际性社会组织在国内的合法性。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制度环境决定了社会组织需要获得政府一定程度的认可与授权。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对外援助呈现出了政府的肯定与授权,这将为社会组织走出去提供良好的政策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第三,中国的社会组织可以借此面向公众、企业和高校开展多种多样的发展教育,促进不同群体对社会组织海外工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基于社会组织参与对外援助的新趋势,中国的第三部门需要开展以下共同行动:第一,依托诸如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基金会论坛、中国(深圳)社会组织走出去能力建设与交流平台等行业平台,以及相关的高校学术机构开展内部能力建设与外部多方倡导工作。当前,从内部视角来看,缺乏国际化人才是制约中国社会组织开展海外工作的首要瓶颈。第二,要依托走出去的先锋组织带动更多社会组织开展层次多样的海外公益实践,产生更大范围内的政策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总体而言,中国社会组织参与到对外援助体系将会产生深远影响,这一影响不仅仅是在公益领域,也将对中国社会领域的意识进步产生不可估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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